第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明确授权的事项;

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常务委员会报请的事项;

(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