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权限第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明确授权的事项;本省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常务委员会报请的事项;(五)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