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节 专门委员会审议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实行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法规草案二次修改稿。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法规草案继续修改,提出对二次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和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