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