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修改文稿向相关领域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但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