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