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