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立法工作。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