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树立社会信用,增强社会责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