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控告。有关机关受理投诉、控告后,应当及时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受理中小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投诉、控告机制,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