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对全省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