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投资区内从事投资、建设、管理、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厦门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投资区开发建设相关事务也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