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投资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投资区所在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