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投资区内的文教卫生、计划生育、民政等社会事务,由投资区所在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管委会应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协助,具体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