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