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