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