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八条已废止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用地。高等学校建设教学科研设施和师生生活服务设施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按规定的用地标准无偿划拨;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先征为国有土地后再划拨。建设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服务设施,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前期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鼓励高等学校建设技术开发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举办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