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条件保障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财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高等学校收取学费而相应核减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高等学校必须将收取的学费全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保证所收学费全部用于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