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帮助其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