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聘用的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疏导交通、劝阻违法行为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