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决定实施机动车保有量增量、种类调控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以及其他重大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