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且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并且负主要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