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一条有效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公用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停车场,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