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禁止使用海域:(一)破坏海洋资源、环境、景观和生态平衡的;(二)改变海域属性以致严重影响海域内相关产业发展的;(三)造成航道、锚地、港区淤积、堵塞及其他有碍港口生产建设发展的;(四)导致岸滩侵蚀、淤积的;(五)妨碍航行、消防、救护、行洪的;(六)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军事设施和军事行动有不利影响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