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域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非法占用海域的,按实际占用海域面积每亩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改变海域属性的,按实际改变面积每亩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海域使用者违反规划、海洋环境保护、海上交通安全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