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九条已废止市、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