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县(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人才市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