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非法财物。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人才中介机构未经登记备案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人才中介机构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人才中介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年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人才中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含二个)人才中介机构任职的,吊销上岗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工商、公安、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由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