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亲自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以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信及单位负责人签名批准的证明文件。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