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安排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市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地方性法规生效后,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同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