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