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审查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进一步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