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制度,受理旅游者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查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