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二)公开告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三)提供真实的旅游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提供旅游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

(五)尊重旅游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不得强制旅游者购买旅游商品和接受旅游服务;

(六)尊重少数民族旅游者的风俗习惯,不得无故拒绝为少数民族旅游者提供合理服务;

(七)及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

(八)在景区可能发生危险的地下景观、水域、险要通道等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九)当危险发生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在边境地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边境管理的相关法规。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