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重点旅游城镇建立旅游集散中心,在主要公路沿线建设旅游休憩所和自驾车营地。车站、机场、旅游饭店、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公益性旅游信息平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公路上设置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指路标识。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