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益性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和服务设施的投入。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妥善安排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无子女、无经济来源的特困老年人。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