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州、县(市)老年人的人数,州级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二元标准、县(市)每年按人均不低于三元标准,分别纳入州、县(市)两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发行的各级福利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一定比例投入到老龄事业。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