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有关法规具体问题的询问给予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