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