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

(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

(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

(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

(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