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非居民用水单位通过采取节水措施,实际用水量明显下降的;(二)城市再生水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三)研究推广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等有突出贡献的;(四)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成效明显的;(五)举报和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属实的;(六)其他对城市节约用水作出突出成绩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