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应当经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的审查意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水设施相关内容。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