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其鉴定结果无效,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