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门聘任质量督导员,对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由本工种高级专业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聘请的人员担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