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鉴定结果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并通知申请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可以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查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申请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理论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二年,未合格的项目,申请鉴定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补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