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固定的隔离防护设施,实施封闭式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移动或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