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