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