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建设和保护,因发生水源污染等事件导致供水中断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水源。

因重大旱情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取水需要的,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取水。

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