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一条已修改为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5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