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基础教育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经费使用计划及时、足额拨付基础教育经费,不得因依照本条例筹措的其他教育经费被纳入预算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