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荣誉市民在本市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进出汕头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各查验单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