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